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洗浴场所、高层建筑、“多合一”场所、群租房、劳动密集型企业、施工工地、易燃易爆单位、医院(住院部)、养老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幼儿园等13类典型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规定
1.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或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的,必须停止使用。
2.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未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共用的,应当设置独立防火分区且独立疏散。
3.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地下时,应仅设置在地下一层,且与地面高差不大于10米。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发现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必须停止使用。
4、耐火等级一、二级的公共娱乐场所房间设置在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门距离安全出口距离不大于25米,位于袋形走道的,房间门距离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9米,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距离增加25%。发现场所不符合标准的,必须整改。
(二)、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被占用
1.消防车道设有影响通行和作业障碍物的,必须清除,保持消防车道畅通,确保消防车道净宽和净高不小于4米,消防车回车场地不被占用,并设有“严禁占用”等标志。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场地与建筑物间设有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障碍物的,必须清理或拆除,恢复使用功能。
(三)、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公共娱乐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必须拆除或者更换。娱乐场所装修材料应符合如下标准:
(1)公共娱乐场所外保温应采用不燃性外墙保温材料。
(2)多层1-3层娱乐场所顶棚应为A级,墙面、地面应采用B1级(难燃性)材料。小于100平方米的娱乐场所顶棚B1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装修材料燃烧性能降低一级,同时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顶棚降低一级,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不限。
(3)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不燃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材料燃烧性能也不能降低。
(4)疏散楼梯间、前室、走道的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材料。
2.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金属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3.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附近设置影响疏散的反光玻璃制品装修的,必须予以拆除。
(四)、防火分隔不到位
1.建筑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设置在商场、市场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小时楼板,2.0小时隔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2.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3.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4.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五)、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
1.公共娱乐场所应采用封闭疏散楼梯,建筑采用防烟楼梯的,场所采用防烟疏散楼梯。场所不符合标准的应责令改正。营业期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
2.在门窗上设置铁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拆除。
3.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
(六)、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1.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停止使用及时搬离。
2.公共娱乐场所存在演艺的,发现演艺场所使用烟花、爆竹等具有明火、高温的道具的,必须停止使用。
3.公共娱乐场所使用燃气取暖炉的,必须立即搬离。
(七)、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消防主机老化,影响消防报警和联动功能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
2.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设明显标志。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
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
(八)、违规使用电气设备
1.公共娱乐场所设置的大型LED广告屏等,与娱乐场所相通的,必须采用实体墙与娱乐场所进行完全防火分隔。
2.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的,必须停止营业或施工。娱乐场所超负荷用电,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的,必须拆除相关设备及线路。对讲机、电话等电器设备随意充电,周围有可燃物的。必须设置独立场所,与可燃物应保持一定距离。公共娱乐场所内使用小太阳电暖器、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九)、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1.单位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及时明确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没有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双人值班。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
3.微型消防站不符合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按照标准配备相关消防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加强区域联防和联勤联动,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4.公共娱乐场所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风险承诺的。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十)、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
1.公共娱乐场所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年至少应由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并将结果报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存档备查。
2.公共娱乐场所未定期开展检查巡查的,应每月开展防火检查,营业期间必须每二小时开展防火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必须安排专人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
3.公共娱乐场所未设置疏散指示图的,应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包房内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等。
4.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确保在发生火灾初期,将其画面、音响消除,及时疏散。
5.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人员超过额定人数的,必须停止接待并疏散超员人员。场所人员按厅室使用面积0.5人/平方米计算,有固定座位的按固定座位数1.1倍计算。
(十一)、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群众。每半年至少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留有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2.一般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必须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本标准所指的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提供按摩服务的足疗馆、按摩馆,汗蒸馆等。
二、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被占用
1.消防车道设有影响通行和作业障碍物的,必须清除,保持消防车道畅通,确保消防车道净宽和净高不小于4米,消防车回车场地不被占用,并设有“严禁占用”等标志。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场地与建筑物间设有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障碍物的,必须清理或拆除,恢复使用功能。
(二)、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宾馆、饭店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为不燃材料。
2.宾馆、饭店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应在建筑外墙明显部位处张贴醒目警示标识;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必须严格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3.电气线路穿越或者敷设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中的,必须采取穿金属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周围必须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4.大型活动现场布展使用大量易燃可燃装饰材料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三)、防火分隔不到位
1.建筑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2.厨房与其他部位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的,必须采用防火隔墙或者乙级防火门完全分隔,墙体砌筑到顶。
3.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4.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5.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四)、疏散通道不畅通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的,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
2.在门窗上设置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拆除。
3.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
4、宾馆、员工宿舍等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安全出口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饭店在营业期间,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五)、违规使用燃油燃气设施
1.厨房燃油设施未设置在独立房间,没有防止油品流散设施的,应设置防火隔墙和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2.燃油、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并记录的,必须确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并记录检查维修情况;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必须立即停用,并将钢瓶搬离。
3、厨房的烟道未定期清理的,必须保证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清洗。
(六)、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消防主机老化影响消防报警和联动功能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报警功能。
2.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的,必须立即整改,将控制柜设置为自动控制状态,并设明显标志。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联动功能。
4.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厨房排烟罩及烹饪部位设置的自动灭火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必须及时修复。
七、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1.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
2.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的部位与其他部位直接连通的,必须设置防火分隔设施。
3.电动自行车采取“飞线”、入室等方式违规充电的,必须及时纠正,加强教育警示。
4.电动自行车停放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
(八)、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1.宾馆、饭店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没有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少于2人,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的,必须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双人值班,并组织参加培训,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紧急情况下能熟练操作设施设备。
3.微型消防站不符合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必须按照标准配备相关消防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实战化演练,确保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要求,加强区域联防和联勤联动,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4.宾馆、饭店未作出整改消除突出风险承诺的,必须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九)、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
1.宾馆、饭店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的,必须落实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每年(高层建筑为半年)至少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并如实制作检测维保记录,并将结果报送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存档备查。
2.宾馆、饭店未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的,必须安排专人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妥善处置;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营业期间每日必须每二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检查结果应存档备查。
3.高层宾馆客房内未按要求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未设置“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的,必须配备的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4.用电线路、设备未落实管理和检查制度,未定期检查、检测的,必须落实日常管理和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用电线路和设备完好有效,与周边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5.电气焊工不具备岗位资格,违章动火,不落实动火施工防范措施的,必须加强动火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营业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6.宾馆饭店存在火灾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十)、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1.重点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示范性检查,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突发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在场群众。每半年对每名员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开展一次演练,留有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2.一般单位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本场所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必须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三、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检查标准
(一)、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被占用
1.消防车道设有影响通行和作业障碍物的,必须清除,保持消防车道畅通,确保消防车道净宽和净高不小于4米,消防车回车场地不被占用,并设有“严禁占用”等标志。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场地与建筑物间设有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障碍物的,必须清理或拆除,恢复使用功能。
(二)、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楼梯间及前室的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2.现有商场、市场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并应在建筑外墙明显部位处张贴醒目警示标识;确需动火动焊施工的,要求工作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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